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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9-01-23   责编:四川建设学习网   点击:1813   来源: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推进建筑业劳务用工制度改革,加强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培育基地建设,加大建筑业农民工培训力度,提升建筑业技能人才供给能力,加快培育适应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产业工人队伍。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8〕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府工匠”培养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8〕73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四川省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四川省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试点工作方案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12月3日



附件详情

四川省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

工人队伍试点工作方案


  为推进建筑业劳务用工制度改革,加强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培育基地建设,加大建筑业农民工培训力度,提升建筑业技能人才供给能力,打通建筑工人职业发展通道,加快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和实现新型城镇化提供有力支撑。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8〕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府工匠”培养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8〕7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统领,以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培育基地为载体,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和企业主导作用,深化建筑业劳务用工组织模式改革,加快建筑劳务企业转型,大力发展专业作业企业,探索创新建筑工人职业化发展道路,完善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制度,提升建筑工人职业技能水平,推动建筑业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型,造就一支知识型、专业型、技能型、创新型的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打造享誉全国的“川建工”,努力推动治蜀兴川再上新台阶。


二、试点工作要求

  (一)试点地区和企业

试点地区:通江县、南江县、资中县、三台县、筠连县、叙永县

试点企业: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信国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支持叙永县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合作建立全国建筑产业工人培育示范基地。

  (二)试点任务分工

  试点双方按照推进建筑业农民工向建筑产业工人转型相关要求,建立稳定合作关系,共同建设建筑产业工人培育基地,创新建筑工人用工组织形式、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管理机制。

  试点地区政府负责对本地区企业和建筑工人实施有序、规范管理,做好外出务工人员服务引导工作,帮助解决务工人员家庭困难,消除务工人员后顾之忧。支持建筑产业工人培育基地建设,创造培训鉴定条件,提供建筑工人良好生活环境,加强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监管。推进专业作业企业专业化发展,督促专业作业企业与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

  试点企业负责制定建筑工人培育计划,明确培训鉴定专业工种,强化安全生产教育、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落实培训鉴定有关标准规定,建立考核评价和实操鉴定机制。与试点地区政府共同建立专业作业企业名录,优先选用基地内的专业作业企业,督促专业作业企业做好建筑工人社会保障工作,降低建筑农民工的流动性,增强建筑工人的职业性和归属感。


三、试点工作内容

  (一)加快建筑劳务企业转型。逐步取消建筑劳务企业资质,支持现有劳务企业采取收购、兼并、重组等多种形式,向施工承包、专业承包企业转型;鼓励大中型劳务企业发挥自身优势,为施工企业提供有一定技能素质的建筑工人;引导小型劳务企业向专业作业企业发展,取缔无实际劳务作业人员的建筑劳务“空壳公司”。在试点地区从事建筑劳务作业的企业不需要提供建筑劳务资质,劳务企业仅需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即可承接建筑劳务分包业务。

  (二)大力发展专业作业企业。专业作业企业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制定专业作业企业申报备案登记条件和标准,专业作业企业以企业建筑工人取得的技能工种为依据核定专业作业范围,不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支持和引导具有一定技能和管理能力的班组长成立以砌筑工、钢筋工、混凝土工、架子工、木工和装配式建筑施工工种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专业作业企业作为建筑工人的合法载体,应与工人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提供相关社会保障。建立专业作业企业名录,支持试点企业与专业作业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指导协助做好专业作业企业工人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等工作,不断提高专业作业能力和水平,逐步形成地方特色品牌。

  (三)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全面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建立完善全省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服务平台。试点地区要利用全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动态记录建筑工人身份信息、培训情况、技能等级情况、从业记录、诚信信息、工资发放情况。承包企业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建立健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通过施工现场进出场门禁系统及时记录工人出勤情况,及时准确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传相关信息。专业作业企业应及时对本企业的建筑工人信息进行采集、核实、更新,建立工人实名制管理台账,报送承包企业备案、核实。建筑工人可通过实名制平台查看本人的基础信息、出勤情况、工资发放记录等信息。工程监理企业应审查承包企业所承接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实施方案,对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四)完善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制度。实施职业培训提能工程,落实企业建筑工人职业培训的主体责任,引导企业建立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制度,采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新型学徒制度等多种形式,充分利用施工现场资源,实现培训、实操训练、考核评价与现场施工有机结合。鼓励试点企业与地方政府共同成立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学校,积极申请职业培训和技能考核鉴定资质。用好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和各类职业培训资金,允许企业培训费用列入成本并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引导企业将工资分配向关键技术技能岗位倾斜,建立建筑工人培训考核和技能鉴定等级与基本工资挂钩和岗位津贴制度,对做出重要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可实行股权、期权或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等薪酬制度,调动工人参与培训的积极性。支持优秀技能工人破格或越级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鼓励试点企业将一部分高技能农民工招为自有工人。

  (五)建立建筑工人社会保障制度。鼓励试点地区建设建筑产业园区,将建筑工人入户、居住、就医、教育培训、体育娱乐等纳入产业园区统筹规划建设,对园区建设、企业入驻提供差别化用地支持,改善建筑工人生产生活条件。严格执行作业安全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各项规定,实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依法为建筑工人参加社会保险。建筑工程实行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优先办理参保手续。支持有条件的建筑工人购买商品房,将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建筑工人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积极创造条件,解决建筑工人就医、子女入学就业中的具体问题,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型,推动建筑农民工市民化,享受城镇化政策。

  (六)统筹职业教育培训。依托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有机整合省内建筑类职业院校,组建“四川建设职业教育集团”,打造建筑职业教育与技能学校联合教育平台,建立职业教育培训体系,统筹规划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和培训方向,提高职业教育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推进“校企合作、产教融合”,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建共享生产性实训基地,大力培养实用型人才,更好满足建筑工人多层次多样化培训需求,实现学校培养目标与行业需求有效对接,将终身学习贯穿建筑工人职业生涯全过程。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是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重点工作任务,各试点地区要成立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工作领导机构,统筹协调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等部门加强工作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确保试点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形成可推广的试点经验。非试点地区和企业可参照试点工作要求,做好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相关工作,积极推动建筑业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型。

  (二)加强政策扶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工商、税务部门的协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专业作业企业纳入当地小微企业管理,享受优惠发展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协作,支持开展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对参加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政策。支持试点企业现有所属培训机构或共同成立的培训学校申请职业培训资质和技能考核鉴定许可。打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通道,符合条件高技能人才可参加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研究制定和推行工程项目建筑技术工人配备标准,将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与行业管理有机结合起来。

  (三)做好宣传服务。各地要大力宣传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重大意义、紧迫性和政策举措,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宣传建筑工人对经济建设做出的贡献,使建筑工人充分享受实现自身价值的自豪感、贡献社会的成就感、得到社会尊重的荣誉感。加大普法力度,督促企业合法用工,切实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建筑工人实际困难和问题。鼓励成立建筑产业工会、专业协会,维护建筑工人合法权益,共同推动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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